政策法规

河南科技学院网络及信息服务登记备案制度

2012年09月18日 09:11(点击次数:)

为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、健康发展以及信息的安全,根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网络中心是学校校园网的建设和管理部门,应对全校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。

第二条任何通过校园网提供信息服务的用户,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,接受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、检查及其它安全管理。

第三条所有网站、论坛及各类信息应用系统,应得到学校网络信息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的审核批准,并到网络中心办理网站登记注册等备案手续后,方可开通。未经许可,任何入网单位或个人不得开通任何信息服务系统。

第四条拟提校园网信息服务的用户,应当如实填报《校园网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《备案登记表》,格式见本办法附录),到网络中心履行备案登记、备案变更、备案注销等手续。

第五条拟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,在履行备案手续时,还应当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。

第六条校园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《备案登记表》中填报的信息的,应当提前三十日到网络中心办理备案变更手续。

第七条校园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,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到网络中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。

第八条校园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。

第九条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校园网或利用校园网IP私自提供信息服务,一经发现将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或上级备案管理机关,并立即暂停或终止其接入校园网和关闭网站。

第十条信息服务提供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、记录留存、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,对信息网站的所有用户进行监督。

第十一条网络中心有权对所有校园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。